一、一般合同。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酬金。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不以合同规定为条件,即使合同未规定违约条款,违约方也要承担责任。8、争议解决办法。未约定这一条款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二、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一方面有利于节省缔约时间,降低交易成本;另一方面,也可能产生拟订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不利于相对方条款的弊端。为此,《合同法》对格式条款作了较严格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条款予以说明。第二,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免除提供条款一方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否则该条款无效。第三,格式条款不能设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直接财产损失时的免责条款,否则该条款无效。第四,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照正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三、合同订立的程序。
1、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由具有订立合同能力的人作出意思表示;必须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必须向希望与本方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内容必须明确完整,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不能含糊不清。
要约符合构成要件,就要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定的效力。要约生效后,在续存期间不得擅自变更或撤回;受要约人一旦承诺,即成为承诺人,对双方都产生一定约束力。
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或者受要约人尚未承诺前,或者受要约人尚未为履行合同作出实质性准备前。
要约生效后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到达受要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第一,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且为履行合同做了实质性准备工作。
要约失效的情形有以下几种:第一,受要约人拒绝要约;第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第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第四,受要约人要求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2、承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与一经承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成立。
承诺应当在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若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立即作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若以非对话方式作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承诺。要约以信件或电报作出的,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以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其他电子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仍有效。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承诺的方式应当符合要求。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可以是口头或者书面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明确可以通过行为作出的,也可以用行为表示。
承诺的通知送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行为时生效。承诺在承诺期间发出并按通常情形可适当到达,但因传达故障或者其他意外逾期到达要约人时,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逾期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承诺人超过承诺期间发出承诺,原则上不具有承诺效力,但在要约人认可后,仍具有效力。
撤回承诺,应当由承诺人向要约人发出撤回通知,明确表明撤回承诺。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才产生撤回效力。
四、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1、合同成立的时间。多数合同中,合同成立的时间就是合同生效的时间。实践合同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因而实践合同成立的时间是当事人交付标的物的时间。诺成合同一般自当事人对合同必要条款协商一致时成立,因而一般自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以直接对话方式订立的合同,以承诺人表示承诺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的成立时间为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的时间。采用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在合同成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的,以签订确认书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对方接受履行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2、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成立的地点关系到案件的管辖,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成立地点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五、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时,应向对方承担的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第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第三,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订立 合同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第四,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